第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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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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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贤: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依据《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公约》规定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深海立法既是履行《公约》缔约国责任的要求,也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个大洋调查航次,相继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等资源勘探合同区,发展了以“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潜水器、“潜龙”系列无人无缆潜水器为代表的深海勘查技术装备,为人类认识深海、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参与深海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深海立法有利于对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有利于规范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

与此同时,我国的深海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立法有利于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以推进我国深海科学、技术发展,提升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促进我国深海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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