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贤:《深海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审批的重点则是视其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而获得国家许可后,相应申请者还需取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这一道程序是依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一旦取得以上两道批准,成为合法勘探开发者,就拥有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的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同时受到国内法律和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