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贤:承包者在合同期内,依法取得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内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承包者应承担认真执行勘探、开发合同,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承担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义务。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相关事项,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应的,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务院海洋部门需承担的监管职责则包括:监督承包者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包括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审批承包者转让勘探、开发合同或对其作出重大变更的要求;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接受承包者定期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对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定期检查。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