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版: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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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 星期
四川习武少年将骚扰女性者踢成重伤被判缓刑
见义勇为还是以暴制暴?


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郭亮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因为获刑,郭亮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泡汤了,只能跟父亲在工地打零工。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并希望女孩的出现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

郭亮至今认为自己当时是“见义勇为”,而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

事件 学武少年将人踢成重伤

2015年3月23日下午,郭亮和师兄乘坐从都江堰开往泸州的班车,“那天是去考教练资格证书”。郭亮对记者说,当时车上有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孩坐在他们斜对面,后来一名二十七八岁的男子上车后坐到了女孩旁边。

郭亮回忆:“我看到那人对女孩动手动脚,女孩一直没反抗,以为他们是情侣关系。”下午6时许,客车到达泸州客运中心,那个女孩去打出租车时,车上对她“动手动脚”的男子也跟着跑了过去,拉扯她不让走。

郭亮和师兄走上前询问,那个女孩看有人来帮忙,说她不认识那个男的。郭亮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了语言冲突,随后双方大打出手。郭亮说双方打斗的过程中,那名女孩离开了现场。

男子挨了郭亮一脚后倒地昏迷,郭亮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警察也来了。事后,经过鉴定,郭亮这一脚将男子踢成了重伤二级,并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 以暴制暴不可取

2015年8月,郭亮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郭亮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郭亮与同学在泸州市西南商贸城客运出租车进站处,指责被害人张某在都江堰到泸州的客车上猥亵妇女,并对张某进行殴打。其间,郭亮用“鞭腿”踢中被害人头部后导致其头部着地受伤。郭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郭亮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然是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郭亮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希望被告人牢记此次教训。最终郭亮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律师 提倡“见义勇为” 但要适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见义勇为并不是刑法概念,从法律角度讲,见义勇为叫作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仅针对自身遇到危险,也包括对他人遇到的危险去提供帮助,具体到该案中,当事人可能是防卫超出一定的范围,构成防卫过当。

易胜华认为,见义勇为当然值得提倡,但是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从法律上讲,“见义”也要适度“勇为”,要保持在只是用于“制止犯罪行为”这个层面,“法律并不提倡用暴力解决问题。”

对于郭亮希望当事人能出来作证的想法,易胜华认为,即便女孩出来作证,也无法改变郭亮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属性,“碰到这种事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而不是直接出手将对方打成重伤”。

据《北京青年报》

郭亮是四川省江安县一所武术学校的学生,主练散打,已获得教练资格证。

对话

记者:你们当时是怎么打起来的?

郭亮:当时我们过去制止那个人,那个人说话有些冲,让我们别多管闲事,于是就吵起来了。动手之后我踢了他一脚,看他要还手就又踢了他一脚,第二脚踢到头了,然后他就倒在地上了。

记者:你学武以后有没有跟普通人打过架?知不知道自己学来的那些招数有多大的杀伤力?

郭亮:学武以后都是在训练场跟别人对练,训练场上都有垫子,对练的也都是学武的人,基本没有跟普通人打过架。当时我没去想太多,就平时一样那么一脚踢出去了。

记者:这件事对你有多大影响?

郭亮:影响特别大,我整个生活都改变了。因为这件事,高考没考成,想从事体育竞技的梦想也没戏了。也是因为这件事,现在哪里都不愿意接纳我,人们根本不听我解释。只能跟着父亲在工地上做一些零工。

记者:于是你希望当时帮过的那个女孩子站出来拉你一把?

郭亮:我是希望那个女孩能站出来,我希望她出来可以让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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