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民生
本版新闻列表
 
下一篇
2016年5月10日 星期

弄坏试用商品 商家要求原价赔偿


市民求助:“本想在母亲节,给我妈买一款口红,没想到,在试用时口红试用装却坏了,商家非让按原价赔偿完才能离开。”5月8日,市民郭女士打本报新闻热线求助,试用商品到底该不该按原价赔偿?

记者核实:家住市区黄山路的郭女士本想在母亲节,买一款口红送给母亲,在交通路某商场一品牌专柜挑选时,郭女士相中了一款口红,便拿着打开在手上划一道看看颜色。“谁知道轻轻地一划,口红竟然从根部断了。”郭女士说。

“口红试用装断了之后,我赶紧给工作人员说。当时,这名工作人员着急下班,看到后,便生气地说要原价赔偿。可是,我轻轻地在手背上划了一道,不至于把口红划断。再说这是试用商品,并且很多人已经用过了,为什么要原价赔偿呢?”郭女士告诉记者。

郭女士说:“工作人员听我这样说便和我吵了起来。口红断了,让我按原价赔偿,态度还非常恶劣,最后,找来商场经理,还是让我赔偿了80块钱。试用商品真的要按原价赔偿吗?”

律师回复:对此,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杨国威律师表示:我国《合同法》对于试用买卖有明确规定。对于试用期间商品毁损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在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如因商品本身质量问题产生破损、毁损,由商品提供者承担责任;如因使用者故意损坏,则由使用者承担责任。不过,本案中的毁损商品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试用商品”。因为,该商品并非交付特定消费者试用,而是面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促销试用”;试用目的也不是出售本商品,而是出售同类商品。所以,它具有“样品”的属性。对于消费者正常使用,产生折断等毁损情况,商家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求使用人按照原价进行赔偿,有失诚信。

帮办记者 吴艳敏


下一篇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漯河日报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