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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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 星期

相邻摆摊起纠纷 大打出手互赔偿


本报讯(记者 王 培)做生意讲究的是和气生财,忌讳起纷争闹矛盾。近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摆摊生纠纷的案子,双方均被判决赔偿对方损失。

孙某和宋某均在召陵区邓襄镇邓襄街做生意。孙某的水果摊位与宋某的服装店前后相邻。一天下午,在宋某某的服装店前,孙某和宋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在服装店内撕打,孙某、宋某均受伤住进了医院,双方所受损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后双方各自将对方告上法庭。

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孙某和宋某同是做生意,且前后相邻,应当团结互助、方便生活、诚信友善、有利通行、各自经营,双方发生纠纷后,不是采取互谦互谅、协商解决、和谐相处的方式化解矛盾,进而造成撕打,各自的行为均存在过激,明显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遂判决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789.99元;孙某赔偿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945.75元。线索提供:袁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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