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国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其中第17条规定:“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安死术是指用公众认可的、以人道的方法处死动物的技术,其含义是使动物在没有惊恐和痛苦的状态下安静、无痛苦地死亡。同时《意见》第19条规定:“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自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