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圣曜 贾立君
6月10日,乘客小胡和朋友到西安旅游,随后又前往华山。6月14日下午,小胡返回西安出火车站时,发现火车票丢失。检票出站时工作人员要求其补票。小胡认为现在是实名制购票,车票上有身份信息,二维码也可扫描,可以通过查询购票记录来解决问题。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表示,同样是实行实名制的飞机,航空公司就能迅速调出丢失机票乘客的信息,反观铁路部门还要求丢失车票的乘客补票,这是“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新华网)
近日,成都大学生小胡因火车票丢失,在西安火车站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一事,引发人们热议。在实名制购票的大背景和加速建设信用社会的大环境下,铁路方面还“固守”出站验票的老办法,强制有足够购票证据的消费者重新购票,这应改改了。
目前,铁路方面仍在执行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其中,有关“丢失车票的处理”是第四十三条:“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纪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这一条款中有三项“单方面强制性”处理方式,明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买”,就是说,已经买过一次票,但只要丢失还得再买一次;二是“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就是说在车上丢了票,而乘客证明不了自己从哪里上的车,就要从始发站补起;三是“退票核收退票费”,就是说补票之后找到原票,须找列车长开具证明,再到目的站去退所补的票,还要收取“退票费”。
针对铁路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有声音质疑既然消费者可在网上购票、进站扫描身份证,铁路方为什么不能通过网络查验乘客购票和进出站信息?
治理逃票靠“脚疼医脚”的出站验票模式也好,利用规则强制已经购票乘客“补票”也罢,都从侧面反映出铁路方面没有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铁路部门其实完全可以据此创新监管模式,例如以抽检替代普检,探索对逃票者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如果被抽检到的旅客经查验确属逃票的,铁路、民航、金融等部门可将其纳入黑名单,让逃票的失信者“寸步难行”。
在建设信用中国的道路上,公众乐于看到,经历全面改革的铁路经营者能够更加开明,学会牵住信用的牛鼻子,用更加高效的做法替代出站验票的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