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孩子独自留在车内、不要让孩子玩汽车天窗和车窗……这样的提醒尽管说过多次,而面对该案件,大家也只能扼腕叹息,就算赔偿258万元又能怎样,孩子已被不具防夹功能的一键启动装置夹伤致残。
2012年3月27日,刘某带女儿张某(未满10周岁)与夏某一块到销售处看房。返回后,刘某发现钥匙不见了,母女俩又乘坐夏某所驾驶的车辆返回所看的房屋里寻找。当时,车窗是打开状态,张某坐着车的后排独自等待。
当刘某和夏某从楼上返回时,发现张某的头部已被右后车窗夹住。夏某、刘某等人将车窗玻璃砸碎,将原告从车内抱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治。后经鉴定,张某损伤符合二级伤残。
据调查,由于夏某的汽车在购买时加装了一个不具防夹功能的一键启动装置,才造成这次事故的发生。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张某各项损失258万余元,被告夏某赔偿20%,即51.6万余元,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60%,即154.8万元,两被告相互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汽车生产公司在夏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与夏某、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车生产公司在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夏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追偿的权利。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本案车辆销售者,不能提出反驳对方关于其在销售时加装了不具防夹功能的一键启动装置的充分证据,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某汽车生产公司是本案车辆品牌及服务的授权方,对此品牌下的产品质量及销售服务应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对其授权品牌销售商的不当加装行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故法院根据原告张某请求,基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考虑,判决本案车辆销售者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本品牌产品生产者某汽车生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的母亲刘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将未满10周岁的孩子留在车内,疏于履行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自行承担20%赔偿责任。
周惠 黄涛
释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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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案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