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再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仍为11章,条文由186条增加至202条。今年6月27日,国内首部“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瞩目。
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不一致,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同时,建议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此外,有的代表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焦点内容
1
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草案一审稿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有的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不一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涵盖不了父母同时死亡的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此外,草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只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现实生活中,不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照顾,由这些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美德。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2
以未成年人意愿为前提 可恢复父母监护人资格
记者注意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作出其他临时监护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五条还对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作了相关规定。有的与会人员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宜轻易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还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次伤害。
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此外,草案提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3
未成年人遭性侵 诉讼时效拟满18周岁起算
草案一审稿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然而,有的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此,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此外,草案第十八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规定为“6周岁”,然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因此建议将其规定为“8周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此听取了部分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后,经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的规定暂不作修改。
4
不得非法收集、出售个人信息
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有所涉及,但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应条款。草案二审稿首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草案二审稿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规从不同角度,借助不同救济方式,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