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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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 星期
网络安全法草案最新修改 拟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的规定
强化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拟进一步界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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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包括;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等。

拟进一步界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主要行业和领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对此,三审稿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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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加惩治

破坏信息设施的规定

二审稿审议及之后征求意见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专家提出,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应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

对此,三审稿规定,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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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的规定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网络诈骗特别是新型网络违法犯罪呈多发态势,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加大惩治力度,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三审稿增加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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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加强网络安全人才培养

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推进网络互联互通、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等内容,促进网络安全标准化建设。

对此,三审稿增加推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的规定;增加支持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参与网络安全标准制定的规定。

同时,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三审稿增加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原则规定,为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提供依据,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根据一些互联网企业的意见,将二审稿中“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修改为“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据新华社

常委会声音

网络安全法势在必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网络安全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战略问题,制定网络安全法是维护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呼声。

网络安全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充分吸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确立的各项制度符合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网络安全法是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重要制度。

有关方面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抓紧起草、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加大宣传和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使网络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法治环境,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晚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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