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光 通讯员 袁刻攀)11月10日,家住市区滨河路东段的白先生来到召陵区法院,向法官表示感谢。2013年,白先生的一套空闲门面房被王某以闲置为由占据。两人协商未果,白先生向召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但王某败诉后多次拒不履行判决,2016年9月被召陵区法院批捕。此案在11月1日开庭审理时,王某与白先生在法庭上达成和解,同意搬出房屋。但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处罚。
【事由】
强占房子拒不搬迁
记者了解到,2003年8月,白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购买了王某位于滨河路的一处房产,并将该房收拾一番后对外出租,两年后因其他原因闲置。2013年,王某发现房屋闲置,在未经白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把房屋门锁撬开搬入居住,白先生得知后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我多次要求他搬出,但他态度强硬,一直不同意,没有办法,我只得求助法律。”白先生说,无奈之下,2013年12月向召陵区法院对王某提起诉讼。
2014年4月底,召陵区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房屋。但王某未履行判决。2015年2月,白先生向召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召陵区法院向王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王某仍拒不履行判决。
直到2016年9月,王某仍没有搬出房屋,白某向市公安局召陵分局递交了刑事立案申请,但该局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无奈之下,白先生于2016年9月底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召陵区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召陵区法院受理后,于当月对王某进行逮捕。
【判决】
占房者被判拘役六个月
11月1日,此案再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并表示不知道这样做是犯罪行为,并与白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7日内将房屋腾挪完毕交付白先生,白先生对王某表示谅解。目前,白先生已经得到了自己的房屋。
召陵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认罪,和自诉人达成和解,并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取得了白先生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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