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潇
由于早年间失去双臂,无法按手印,河南小伙吴建平在买房过程中遭遇了重重困难。就在准备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时,吴建平被告知必须在购房贷款合同上按指纹。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是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或是以“银行规定必须按指纹”为由,拒绝了吴建平的贷款申请。目前,郑州市某银行同意在吴建平签字时以拍照存证的方式,签署购房贷款抵押合同。(新华网)
面对一个没法按手印的无臂青年,银行方面要求“不按手印不予贷款”,看似是行业规定,实则只是一种“潜规则”。因为,按不按手印,需要的是诉诸正规的法律渠道,而非一个行业自定。按照银行的说法,“不按手印不贷款”一直以来都是默认行规,也是谨慎原则所致,程序上并无不妥,然而从一般情理而言,这种说法,怎么看都属于死板、教条之举。
幸运的是,最终在律师和媒体的帮助下,吴建平以拍照存证的方式,签署了购房贷款抵押合同。虽说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并不排除类似的案例今后在社会生活中再次发生。对于一个无臂青年来说,本身生活自理能力已受到了影响,如果还要遭遇社会服务系统繁杂的程序限制,明显属于不近人情。并且,由此引发的对残疾人权益最大化的思考,也需要现实中的很多规定,朝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的方向改变。
从程序规定来看,严格的手续不能对特殊人士给予特殊照顾,但也应该有一些人性化的补救措施,更何况是不成文的规定。过分强调“不按手印不贷款”,只会让残疾人的权益受到二次伤害,即便最终通过“立此存照”的方式,化解了争议,但这种被迫做出的改变,明显还会在日后各种程序的实际应用中,再次引发争议。以一种行业“潜规则”来架空法律的做法,明显也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它所潜在的危害是,让强硬僵化的行业“潜规则”更加强势,让弱势群体更加弱势。
若就事论事,按手印只是为了让双方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而与按手印作用相同的,还有签字、盖章等。要知道,《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按手印还是其他什么方式,只要能够让合同成立时具有法律效应,那么就没有严格的形式限定。
看待此事,绝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个案或者争议该不该按手印的层面,其背后的残疾人权益受损,以及千千万万残疾人群体呼吁的“绿色通道”,更应该得到重视。生活中像吴建平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多项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和措施,但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仍然任重道远,如果残疾人权益没有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的支撑,那么我们提倡的对等关怀,又有什么意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