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薛宏冰)1月30日22时30分,在临颍县固相乡阳坞村中段,李某某酒后驾车和朱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左侧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3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临颍县交警大队对其立案侦查。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