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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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 星期

救护车上高速 是否收费应有统一规定


□陆敬平

12月11日,四川乐山市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从乡下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不料,救护车准备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驾驶员和收费员却为该不该交12元过路费起了分歧。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车长达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缴费后,救护车才驶离收费站。(《成都商报》)

救护车属于特殊车辆,肩负着争分夺秒抢救运送伤病员的重任。在城区中,救护车通常享有走应急车道的“特权”,这体现的同样是对生命的尊重。

然而,根据现有《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6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急救车并不在其列。这也就意味着,夹江南收费站要求救护车掏过路费的行为并不违法。

现实中,救护车被违规私用,在并未搭载急救病人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享受特殊路权的现象同样存在,并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特种车辆的特殊性,这也是公路收费在难以准确判断的情况下选择全部收费的理由之一。

高速公路究竟是否应对救护车执行收费政策,目前各地存在多种做法,甚至还出现了同一条高速路各收费站标准不同的情况。一些地方有业务的急救车一律免费;一些地方急救车拉着病人行经高速路时免费,行经高速路去接病人时收费;一些地方任何情况下急救车都免费。碍于急救车难免进行跨区作业,这必然会导致执行中的紊乱。

公路上的救护车往往是在与生命赛跑,不能让高速收费站成了生命通道的梗阻。鉴于此,关于急救车的高速收费应当有一个国家性的统一标准,不能异化成个体对个体的规则。包括是否要收,在什么情况下收,费用由谁来出,都应当有个清晰的界定。

有了统一的规则,接下来则应当落到实处。无论是收费还是不收费,国家各级公路收费站都应当得到明示,并在收费口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对于急救中心来说,应对相关费用的产生标准及缴纳方式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出明确的说明。

规则的统一,意义在于对患者、救助机构、高速公路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更重要的是,它将为真正需要得到紧急救助的人打通生命救助绿色通道。问题早一日解决,各方才不会在针对高速路缴费的问题上犯晕,高速路收费站才不会变成扼住生命通道的利益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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