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6年12月21日 星期

“见义勇为免责”是中国版“好人法”


□江德斌

12月19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三审阶段。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据此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详见昨日本报03版)

将见义勇为免责纳入民法总则,乃是法律方面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国版“好人法”。确保见义勇为者在造成受助人损害时,非重大过失外,可以受到法律豁免,不用再承担民事责任,帮助见义勇为者卸下心理包袱,放心大胆实施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促进社会风气好转,改善社会道德环境,让正气和爱心得到呵护。

此前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出台地方法规,对社会急救行为予以免责,均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支持,认为是对社会善行的兜底。不过,这些地方法规存在免责条件、实施范围不统一、地域性限制等因素,影响范围也有限。此次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免责”纳入,则实现了法律上的高度统一,所有民事法律都予以贯彻执行,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而保障民众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被讹诈,给善行打下法律基石。

近年来各地频频上演因见义勇为街头扶老、救人而陷入赔偿纠纷的现实案例,由于部分案例缺乏足够证据,细节不甚清楚,除当事人之外,其他人很难知晓事实真相,难免会被舆论左右。类似案例越来越多,加上舆论的推波助澜,导致“扶不起、救不起”逐渐演化成社会问题,民众心存种种顾虑,被救者亦担负上道德压力,形成了社会负效应,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扭转。

“扶不起、救不起”之所以成为社会难题,并非在于市民缺乏爱心,而是怕因扶摔、救急遭遇讹诈,毕竟有诸多现实例子发生,个别司法裁决结果不利于救助者,媒体广泛报道,几乎人尽皆知,给民众抹上一丝心理阴影。显然,要想改变这一尴尬的局面,就要打消民众心中的顾虑,不再为出手救人担忧,立法明确“见义勇为免责”,就是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漯河日报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