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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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星期

最高人民法院:“末位淘汰”属违法


近年来,有不少企业为提高企业管理绩效,实行“竞争上岗”,对排名靠后的员工实施“末位淘汰”的方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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