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不少女职工因生育二孩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因为缺少对法律政策的了解,也直接导致许多女职工在工作与二孩选择上出现两难的困境。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又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要给怀孕女职工产假,不得因女职工的怀孕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约,要承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一些女职工怀孕后因为身体不适而向用人单位申请正常休病假,用人单位可能会对怀孕女职工作出经济上的处罚或以其他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行使权力,用人单位不能给出的适当的理由,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对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问题引起足够重视,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和避免侵犯女职工“三期”权利而引发相关争议。女职工也应多学习和了解掌握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知相关政策而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