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法制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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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6日 星期

欠条书写不规范 看看法院怎么判

资料图

2013年12月20日,陈乙某代表陈甲某与王某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某小区19号楼,一份合同承包工程内容为阳台焊接安装等,工程造价为43950元。另一份合同承包工程内容为楼梯栏杆扶手焊接安装,工程造价为15960元。两份合同工程总价为59910元。

工程已经完工。王某多次讨要工程款,但陈甲某和陈乙某均以已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后王某拿着合同及欠条起诉陈甲某和陈乙某要求支付工程款,该欠条内容为一个等式“47438元-2000元=45438元”,下面有一个“永”字的签名。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自认被告陈甲某已支付21000元。陈甲某和陈乙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否认该欠条的真实性,王某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

针对本案,合议庭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是否应当进行笔迹鉴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进行笔迹鉴定。如果鉴定欠条的笔迹中“永”字确实为被告方所写,应支付原告方诉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进行笔迹鉴定。1.单凭一个“永”字无法进行笔迹鉴定。2.即使鉴定“永”字为被告方所写,因该欠条缺乏规范性,也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如不进行笔迹鉴定,应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原告方证据不充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已经承认工程完工,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款已经支付。所以,应按照合同金额及原告方自认的金额确定被告方所欠工程款。

近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承包陈甲某的工程,陈甲某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陈甲某一直未能提供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证据。原告方主张工程实际总造价为66438元,但被告不认可,原告方仅提供自己书写的清单不足以支持该观点,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认可被告陈甲某已支付21000元工程款,予以确认。综上,陈甲某尚欠工程款38910元(59910元-21000元)。陈甲某委托代理人辩称陈甲某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但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综上,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陈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工程款38910元。

不规范的欠条不应获得支持

承包方提供的欠条字样为“47438元-2000元=45438元”,下面有一个“永”字的签名。庭审过程中,承包方作为原告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如果允许原告该行为,一来,单凭一个“永”字无法认定该欠条是陈乙某所写,另一方面,即使可以认定为陈乙某所写,但该欠条非常不规范,仅仅是一个等式,与日常中经常见到的欠条明显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该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发包方应承担付款的举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包方始终承认原告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并坚持款项已经付清,不应再付款。而发包方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时,举证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一般而言,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会让承包方出具收条,证明款项付清,但本案中,发包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该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包方为个人时,应由谁承担责任

被告陈甲某和陈乙某是亲兄弟,合同为陈甲某所签,实际履行合同由陈乙某进行。对此,应如何确定责任承担。由于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中签名为陈甲某,应由陈甲某承担责任。虽然,陈甲某和陈乙某是亲兄弟,但这不是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理由。原告方也无证据证明陈甲某和陈乙某是合伙关系,因此,还款责任由陈甲某承担。吴红耀 武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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