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法制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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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7日 星期

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房者获得赔偿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购房纠纷涌入法院。2013年1月16日,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单元楼一套,房屋价款35.8万元,房产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房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接手续。如若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交付了购房款。但到了2013年6月30日,房产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一直到2015年7月17日,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房产公司应自2013年7月1日起以35.8万元按日万分之零点五支付张先生违约金至房屋交付之日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王海锋 张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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