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修订草案规定,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行为,最高可罚300万元。
不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他人产品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变得更为复杂。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草案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修订草案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不得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可罚300万元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罚款金额较现行法有较大提高。例如,现行法中,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等,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修订后,对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原本都是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在修订后全部改为1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不正当竞争 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