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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 星期

市消协发布2016年十大投诉典型案例
涉及汽车、家具、保险、药品等多个行业

□见习记者 陈金旭

通 讯 员 方 方 刘 博

案例一:商家不愿退“订金”

2016年11月,临颍县的王先生在市区某汽车4S店支付了5000元作为订金(属预付款,有订金收据为证),订购了一台国产SUV汽车。随后汽车4S店如期将汽车运回。在通知王先生提车时,王先生却改变了主意,想退订此车并要求退还5000元订金,但汽车4S店坚决不退订金。无奈,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市消协。

经调查了解,王先生单方面取消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是有过错的,汽车4S店可以不退订金。但是,汽车4S店在收取王先生订金后并没有和王先生签订订购合同,也没有约定单方面违约后的法律后果。经调解,汽车4S店退还王先生4000元订金。

王先生最终能索回大部分订金,多亏“订金”这一概念帮了忙。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因此,当事人在收据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案例二:取消网约车仍收费

2016年11月初,来漯河探亲访友的上海消费者张先生打电话投诉称,他在漯河高铁西站网约了“滴滴出行”前往市区。在等车的过程中,朋友打电话说要来高铁西站接他,于是张先生就取消了网约车的订单并电话通知了驾驶员。取消订单后,网约车支付平台在没有经过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额外收取了5元的退订费。张先生对此不能理解,认为既然乘坐网约车没有成行,司机也没有到达网约上车地点,就额外收取5元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经消协调查了解,虽然张先生未提出退还5元额外费用的诉求,但是此行为加重了张先生的负担,减轻了网约车平台或驾驶员的责任,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协认为,取消或者变更订单应以车辆到达约定上车地点为节点,车辆到达约定地点前取消需及时通知驾驶员,但不得收取费用;若车辆到达地点后约车人取消订单,可按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案例三:降压凉茶不降压

2016年4月下旬,市民张女士在沙北某大药房以2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两箱安徽亳州某公司生产的降压凉茶。购买后,张女士仔细阅读了使用说明书和成分配料表,发现成分配料表里只含有菊花、枸杞、山楂、冰糖和决明子,并没有所谓的降血压成分。张女士认为售卖此款产品涉嫌欺诈,随即将沙北某大药房投诉至市消协。

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后认定,沙北某大药房销售虚假宣传产品,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该药房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6000元。

案例四:电动车充电时自燃

2016年9月14日,临颍县的葛先生将一面写有“树工商权威,护消费之航”的锦旗送到临颍县消费者协会。原来,消费者葛先生于2016年7月1日购买了一辆24000元的低速电动汽车。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后,在一次充电时突然着火,导致电动汽车整体报废。在和经销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葛先生将经销商投诉至临颍县消费者协会。

接到投诉后,临颍县消协的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并和经销商进行协商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经销商为葛先生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电动车。

(下转10版)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漯河市消费者协会根据去年全市消费者的投诉热点,归纳出十大投诉典型案例,涉及汽车、家具、保险、药品等多个行业。市消协希望消费者通过了解典型案例,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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