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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 星期

商家用遥控电子秤 严重者将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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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重量量具的误差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超过这个标准的,都可以被认为是“缺斤短两”,应接受法律的处罚。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电子秤被允许的误差范围最大,这类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的情况下,误差不能超过20克。干菜、山(海)珍品或价格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时,误差不得超过2克。售价超过每公斤100元的食品,不超过500克的情况下,其误差不能超过1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商家使用可以“遥控”的电子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民事责任方面看,使用电子秤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秤使用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刑事责任来看,“遥控”电子秤使用者的行为欺诈金额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足以构成诈骗罪。使用者可能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韩骁表示,目前来看,电子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若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购买者购买电子秤是为了欺骗消费者,而仍生产、售卖的,那么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构成共同侵权。而电子秤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与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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