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 玉
近日,约有5万把共享雨伞现身杭州街头,它们分布在杭城的火车站、地铁站、商场等公共区域。但不到一天,共享雨伞便已被城管执法人员“下架”、收走了。城管人员表示,共享雨伞在户外公共区域投放时,存在占用公共设施的情况。(新华网)
近年来,“互联网+”“共享经济”等,业已成为这一轮创业大潮中最火热的概念。特别是网约车、共享单车所创造的商业奇迹,激励了无数的后来者。从篮球到充电宝,从儿童玩具到雨伞,太多的东西被太多的创业公司所“分享”起来,而随之而来的,则是各式各样的不适症。
事实上,共享雨伞被城管“依法”收走的事件,就集中暴露了某些通病:其一,名曰“共享”,就想当然地以为或假装以为自己真的是“共享经济”;其二,仗着是“共享经济”,就认为自己具有先进性、超前性,就认为该由法律法规来适应自己,而不是自己去适应现有的法律法规。
诚然,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滞后性,也有必要根据新的社会现实适时修正,但同时需要厘清的是,任何商业形态并不是加上“共享”,就都可以享有绝对的道德优势地位以及法律上的豁免权。以共享雨伞为例,它虽以便民性、服务性为说辞,但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