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球场遗失的玉坠被路人拾得后随手抛弃,小宋一纸诉状将拾得人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返还玉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调解了此案。
遗失玉坠被路人捡后丢弃
物主起诉索赔1万元
小宋起诉称,7月10日其在学校篮球场打球,离去时不慎将玉坠遗落。
第二天,住在附近的居民吕某遛狗经过,顺手将玉坠捡起。因担心被小狗误食,便随手将玉坠丢弃在食堂北侧的垃圾桶。后小宋通过同学刁某得知吕某捡到了玉坠,便主动联系吕某要求返还。吕某起初否认拾得玉坠,在小宋声称有监控录像和屡次找到吕某当面沟通后,吕某方才松口承认,但称玉坠已丢弃,无法返还小宋。小宋故向派出所报案,处理无果后,将吕某诉至法院。
小宋认为,玉坠是其外婆留给自己的,12年来一直随身佩戴,意义十分重大。吕某拾得玉坠后没有及时寻找遗失人,而是随手丢弃,存在一定过错,且在后续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自己解决问题,因此要求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审理中,法院从派出所调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和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吕某确实在学校篮球场、小宋遗失区域有捡拾动作,但看不清具体是什么物品。而吕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后续有将玉坠丢弃的行为。
庭审中,小宋在乎的是玉坠所代表的感情和意义,并非玉坠本身的市场价值。而对于吕某来说,他觉得挺委屈,随手将捡来的东西一扔就惹上了近万元的官司,已给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干扰,吕某心理难免失衡。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小宋和吕某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
法官:路上拾遗要及时寻找物主
或上交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遗失人,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遗失人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人对遗失物只是暂时丧失了实际控制,此占有转移并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在遗失人手中。遗失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其物品追回,拾得人应当物归原主,而不能任意处置。
因此,在未找到遗失人或未上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