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李某与召陵区某信用社签订3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7.8%。还款期限过后,李某并未将借款本息还清,却声称早已偿还,无奈之下该信用社于2016年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三日内支付某信用社9880元,信用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书生效后,李某称没钱,拒不履行。9月8日,某信用社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向李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对李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后,执行干警发现李某有还款能力却拒不履行,便在银行的协助下冻结了李某名下1万元的存款。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依然不肯主动履行还款义务,9月21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所冻结财产进行了扣划,并将执行款及时发放到该信用社,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袁刻攀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