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制度
●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将原第十三条第四款巡视制度拓展为第十四条,增写实现巡视全覆盖,开展中央单位巡视、市县巡察等内容。
●在党的中央组织一章,将原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项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修改为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在原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增写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的内容,把这一领导体制在党章中确立下来,有利于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央军委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军队中党的作用和政治工作,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二、第三句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在党的地方组织一章,将原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项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修改为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党的纪律
●在党的纪律一章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前增写一款,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同时,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合并充实后作为第二款,表述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在原第四十条中补充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纪轻处分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