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要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2017年11月2日 星期

儿童消费八千 商家岂能来者不拒


□郭元鹏

直到月底还信用卡账单时,王先生才发现有一笔8000元的消费,反复询问才知13岁的儿子私自刷卡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和配套设备,10月29日他去退货却遭到拒绝。(《华商报》)

13岁的孩子拿着信用卡,到手机店购买价格昂贵的手机,一次就消费8000元。从理论上来说,这属于“自愿消费”的行为,商家没有坑蒙拐骗,也没有强买强卖,一切都是建立在“自愿消费”之上的。那么,既然是“自愿消费”,在商品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也就不能退货了。

然而,这个“理论上说”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看。购买手机的是一个13岁的孩子,也就是未成年人。商家在和未成年人交易的时候,存在这样的问题:其一,作为未成年人,虽然他知道信用卡的密码,但很明显,这张信用卡不是他本人的。其二,他的消费水平也显然不是孩子该具有的。

面对一个13岁孩子的明显不合常理的消费行为,商家却还是完成了交易。

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件很多。比如有的儿童在街头书报亭一次性购买1000元的游戏卡;比如有的儿童在超市里购买了好几百元的酒水和香烟;比如有的儿童在学校周边商店一次买2000多元的电子玩具产品。这都是“与年龄明显不符”的消费行为,作为商家岂能以“自愿消费”的理由来者不拒?

事实上,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显然,手机不是学生学习用品,与学生年龄、智力均不相适应,营业员出售手机未获其父母追认,家长有权要求退货,交易无效。


上一篇
鄂ICP备05006816号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运报刊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