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葩”的案件,男子为躲避贷款,竟然拒认爹娘。
2008年6月,陈某在某银行借款2.7万元,合同到期后,未向银行还本清息,银行将陈某诉至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收到判决书后,以一审法院未采取合法的送达方式,拒不承认邮寄回执单上所签字之人为其父母,提起了上诉。为查明案情,二审中法官到陈某居住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确认一审法院邮寄回执单上所签字之人为同住成年家属,是陈某的父母。一审法院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维持了原判。王 锋 任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