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11月15日,宁夏银川执勤民警发现一驾驶员没有随车携带灭火器,对其开具处罚决定书。此时,被罚驾驶员发现警车同样没放置灭火器。16日,宁夏银川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知错能改”通告,对被查未带灭火器的警车驾驶员也处以50元罚款。(新华网)
宁夏银川交警“自开罚单”的做法,不仅在一般道德层面见证了一种“知错能改”的精神气度,而且进一步在法治层面也彰显了作为执法者的“守法”意识。
作为执法车辆的警车,为满足特殊执法需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授权,事实上还是可以享受某些特殊权力的,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这种警车特权,显然并不包括“警车可以不放置灭火器”。
因此,交警“自开罚单”做法,其实不仅是一种“知错能改”的道德结果,事实上也是执法者“带头守法”的必然要求。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也就是说,执法奉法者其实更应“带头守法”,因为其以身作则“带头守法”,不仅是保证“严格执法”也是确保“全民守法”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