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范围?
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可以从救助基金中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时发生的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农机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业务承办服务网点,并告知医疗机构。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3539233
中原农险漯河服务站
电话:339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