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陈金旭 通讯员 张彦军)12月7日,记者从消防部门了解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的安全管理人郭某某,擅自拆掉公安消防部门的封条,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擅自恢复生产,依法被行政拘留10日。
12月5日上午,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一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厂房违规使用彩钢板搭建,并且二层生产车间仅有一个安全出口。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对二层生产车间的电源进行了查封,并对配电盘张贴了封条,查封期限为10天。
12月5日下午3时许,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查封现场时发现,被查封的配电盘处于通电状态,该企业安全管理人郭某某在火灾隐患未消除、未向消防部门申请解封的情况下,私自拆掉封条,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恢复生产。
为了严惩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传唤询问,最终认定安全管理人郭某某置法律于不顾,私自拆掉公安消防部门的查封封条,公然在被查封的场所内进行生产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报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批准,依法对郭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
目前,郭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漯河市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