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颍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自诉人朱某向法院提起控诉,起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于去年7月做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借款9.3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张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时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经朱某申请强制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告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被告张某在收到执行手续后既未如实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且长期在外逃避执行,使该案长期未能执行终结,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
经执行干警多次走访调查发现,被告张某有资产,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其名下登记有车辆,而且在商水县投资有家具厂。张某对生效判决长期不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与自诉人朱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执行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部分执行款,得到了自诉人的谅解,可不判处刑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许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