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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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 星期

别以违法方式处理交通违法


□陈广江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1亿辆。数量如此庞大的机动车都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即年检。目前,各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也成了不少车主的“惯例”。不过,“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的规定不合法。(新华网)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各地车管所普遍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一起就源于此,“不交罚款不予年检”也算得上有章可循。

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008年,最高法也在答复中明确了这一点。可见,把处理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明显违法。

要知道,《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者的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出现冲突时应执行后者。

违章归违章,年检归年检,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把处理违章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无疑与法治精神相悖,不仅会引发纷争,更会伤害法治权威。

交管部门与其把执法希望全寄托在一个违法的车辆年检制度上,不如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比如,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车主进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把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法院失信黑名单,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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