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瑞
60岁的魏梅兵在浙江绍兴轻纺城以电动三轮车拉货为生,几天前跳河救起一名落水的中年女子,还婉拒对方给的感谢费。但回家后,他发现手机在救人时进了水,没法再用,只能花190元买了个新的。然后,他联系当地媒体,希望找到被救的女子,“报销”换手机的钱。(人民网)
从法理上说,《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女子不慎落水,魏大爷奋勇抢救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在抢救过程中损坏手机,女子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
从情理上说,魏大爷以打工为生,收入并不算丰厚,不收感谢费是情分,要求“报销”是本分,即使被救者“开奔驰”,也不多要一分一厘,体现其为人忠厚老实。再者,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应当鼓励弘扬,但“英雄光环”切莫无限放大,救人者本已“流汗”,为何还要其“流血”“流泪”?信息扭曲、道德批判才是道德危机感的推手,而法律意识的增强、制度保障的健全,才能为“英雄”撑腰鼓劲,让“想做好事、敢做好事、能做好事”蔚然成风。
网友表示愿意“帮忙”,让人感受到“人间有真情”的温暖。但“帮助好人”不能总寄希望于媒体报道和他人同情,在这点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担当、主动作为,通过颁发奖状、设立基金等方式,给予“好人”精神嘉奖和物质鼓励。唯有当个体幸福汇聚成集体的笑容时,“乐于助人”“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等传统美德才会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在新时代的中华大地熠熠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