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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 星期

怀疑骑车女子偷走狗 打印照片贴小区门口
律师:此做法不妥,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文/图 本报记者 郝河庆

“我们小区门口贴了两张大照片,听说是一居民因怀疑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将家里的狗偷走,就将小区监控视频截图打印了出来,张贴在了门口墙上,并将照片上的女子标注为‘偷狗贼’。这样做是不是有些不妥?”近日,网友“四月”在朋友圈发消息说。

5月13日,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了市区黄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附近的银河湾小区,看到在小区门口贴着两张打印出来的照片,上面标有“偷狗贼”字样,照片上是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及其头部照片。不少小区居民经过门口时,都会停下来看一下。

门口的小区保安告诉记者,4月2日上午10点左右,小区一户居民家的狗不见了。后来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发现一名骑电动车的中年女人有很大嫌疑。监控中,那名女子所骑电动车上带着的,像是居民家丢失的狗。

“丢的狗很名贵,主人对它也很有感情,气愤之下,便将监控视频中的画面截图打印出来,张贴在小区门口,一是希望有居民提供线索,二是提醒居民注意防范。”小区保安告诉记者,一个多月过去了,并没有找到那名骑车女子。

5月13日,河南澜业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不能确定其犯罪的情况下,其人格权、隐私权是要受到保护的。

“对于犯罪事实尚未确凿,仅仅停留在犯罪嫌疑人的层面上来说,如果公布其视频或者照片是不妥的,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等。”李凯律师说,如果小狗丢失,小狗主人可以通过报案、发动亲友等方法寻找,但不应该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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