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好玫
7月11日,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查处一起故意毁损人民币案,并给予违法行为人马某罚款1800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据悉,当事人马某,在河西派出所民警案件调解结束后,出于炫耀拿着夏某赔付的1102元人民币当众撕毁。(《西安晚报》)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经济主权的象征,是国家的名片,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与形象,人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维护国家货币荣誉。这既是爱护国家公共财产、维护国家信誉和形象的需要,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责任,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因为《人民币管理条例》第6条、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还有《银行法》第18条也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而这种当众撕毁人民币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毁损人民币的违法行为,该男子遭到处罚是应该的,西安具有标本价值。
令人遗憾的是,这类随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随处可见。如有的人用人民币擦鞋,有的老师要求学生在所缴的人民币上“画押”,还有一些人在人民币上乱涂乱画等,这些不良行为的滋生,反映出一些人的社会公德意识淡薄、法制意识薄弱,确实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究其根源,除了公德和法制教育缺乏以外,还有一些人物质上富裕了,精神上却十分贫乏,喜欢用人民币炫富来填补自己的精神饥饿。该男子当众撕毁人民币,就是如此。殊不知,越是用金钱骄人,越是显得精神上的苍白与丑陋,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
巴尔扎克说:“教育,是民族最伟大的生存原则。”要爱护国家名片,要爱护好人民币,开展公德和法律教育是必要的,但更必要的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让人民币因受损、受污而有损国家形象与尊严,从而让公德和法制教育能够取得实效,别让人们成为法律的“俘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