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将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公告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新华社)
拒收现金的情况笔者也曾遇到过,记得那是今年年初在市区交通路与人民路一家商场吃饭时,工作人员称“没有零钱找,只能用微信或支付宝支付。”
诚如这名工作人员所说,电子支付的确方便,提高了支付效率,减少现金使用风险,但我们也应看到,电子支付即便再便利、再与时俱进,仍然只是支付的一种方式而已,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拒收现金属于拒收人民币,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经整整18年。在《条例》制定和施行之初,并未预见到微信和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的流行,出现滞后也属正常。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是对《条例》的重申,更是及时纠偏,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公告进行整改。另外,在消费支付方式多样化的今天,《条例》也不能停滞不前,需要与时俱进,适时对相关部分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