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于明星天价片酬等问题,官方曾多次“亮剑”。
今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存在的如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不遵守合约等诸多乱象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通知》强调,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同时,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另外,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2017年9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曾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其中提到,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须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
早在2016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发布了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通报要求指导行业协会联合大型影视公司抓紧制定抵制天价片酬的行业自律公约。另外还提到,即将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在电视剧购播过程中不得指定演员、不得以明星大腕作为论价标准,在电视剧宣传工作中不得对明星进行过度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