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个文件。
据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文件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
记者注意到,上述文件对互联网诊疗的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全面规范。
文件要求,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诊疗中开展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且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此外,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晚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