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奉楚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村组干部到80岁的贫困户张大爷家走访时,发现其死在家中。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因生活琐事,去世的张大爷独自居住。当地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联系其5名子女,但子女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日前,法院认定5名子女犯有遗弃罪,分别判处5名子女有期徒刑一年或两年。(新华网)
众所周知,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的基本道德义务,更是其不可逃避的法律义务。因而,这5名对家中老人不管不顾、任由其死亡的子女,最终被判处刑罚并不冤。而从长远来看,相关部门还是应完善规则体系,强化执法力度,不断形成威慑,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以说,法律规定较为清楚明白。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对未酿成后果的遗弃行为追责惩戒。譬如,被遗弃者往往是年老、年幼、患病等,这些人行动不便,甚至没有自主表达能力,其一旦被遗弃之后,就会丧失求助能力,其向外界或执法机关求助的概率大大降低。
这样一来,被遗弃者便处于“自生自灭”的悲惨状态。一般来说,很多人倾向于认为遗弃行为属于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即便有些基层组织介入,由于没有执法权限,往往只能劝说或者向被遗弃者提供微薄的救助,不仅无法提供有效帮助,更无法以强制力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因此,往往只有当出现被遗弃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后,方能惩戒扶养人,却无法在事前以刚性的规则要求扶养人尽到相应义务。
必须强调,赡养老人是每一位公民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尤其在老龄化社会,更应强调子女等扶养人的责任,着重点在于对老年群体的物质保障和精神呵护。如强调基层组织、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组织的“巡查”“家访”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通知执法机关妥善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应该强化对遗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该再等到出现严重结果后方启动追责,而应降低追责门槛,如只要将没有自理能力的老人置于无人管护境地,且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两次或三次后仍不改正的,即追究其遗弃行为。这样方能倒逼人们尽到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