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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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 星期

红领巾不能成商业道具


□赵明昊

针对近日山东菏泽发生的发放印有商业广告红领巾一事,教育部办公厅10月12日发文要求,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详见本报昨日02版)

大家小时候都听过,红领巾是五星红旗的一角,是烈士鲜血染红的。这一块“小红布”的意义在于彰显爱国主义所指明的义务与美德,是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统一利益、共享意识的载体。显然,不论商业主体以何种理由辩解,都无法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之间的差别。这其中的差别意味着,即便商业活动以“公共”为旗号,其“谋私”的动机也会促使其在使用全社会公认的精神符号时,影响其纯粹性和唯一性。

由是观之,不仅是红领巾,包括那些人们敬畏的符号被滥用,都不能简单归咎于大众对市场经济,对商业利益的粗糙理解,还应该深刻地对社会道德环境进行自省。譬如红领巾,它代表的不仅是政治标识,而且也衍生出了文化上的荣誉感。与法律法规社会风俗所赋予的责任感不同,这种荣誉感可以促使一个人发自内心地追求自身的理想状态和更高境界。每个人都有记忆,当有资格得以佩戴红领巾的时刻,是自己对共同历史的认同和共同文化的融入,自然也是充满自豪的时刻。这种标识虽然不意味着一个人已经拥有了相应的德性,但可以通过社会的认可来引导内心的价值取向,在行为上促使其做出正确的事情,甚至是那些利益无涉的事情。同生物体一样,一旦共有的精神符号“基因片段”被无端修改,这个社会共同体也就开启了衰老的历程。

当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于道德和美德是追求,而对于法律法规是要求。任何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努力维护好我们的价值观念,为中国的未来一代树立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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