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银川市一男子酒后乘公交攻击公交车驾驶员,被判刑三年两个月。
2017年10月10日下午2点多,陈某某酒后乘坐101路公交车到达银川市金凤区北京路与亲水大街路口向东100米处时,执意要求下车,因未到站被公交车司机拒绝。陈某某先用脚踹车门,后又走到驾驶室与司机发生争执,并用手掐司机的脖子,司机被迫紧急刹车,导致车内两名乘客摔伤。一审法院以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银川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