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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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日 星期

送还失物收费 于情可原于法有据


□然 玉

近日,来长沙出差的蔡先生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上。他联系司机,却被告知需要给100元才能送。他支付100元后拿回手机,但觉得不甘心,发帖曝光司机,指责司机并没有想象中好。司机则表示,自己开车需要赚钱,不可能无偿送手机,“我以为100元是我们说好的,他当时也并没有不愿意”。对于乘客丢失手机、司机收费送还的行为,司机所属的出租车公司表示并不默许,但司机收取相应油费是合理的。(据《潇湘晨报》)

失物送还被索要“跑腿费”,类似的故事并不新鲜。毋庸讳言,越来越多“拾金索酬”事件,多多少少颠覆了我们原本所接受的道德教育。置之于素来标榜拾金不昧的社会文化中,“无偿归还失物”几乎就是默认的义务。但时至今日,事情显然正在发生变化。

就最新这起个案中,司机师傅的做法并无明显不妥:首先,其送还手机的行为确实耗费了成本,比如说油钱、耽误生意所造成的损失等,这理当获得补偿;再说,“收取费用”也是事先告知、协商一致的,并不存在临时起意坐地起价的情况。司机所收的仅仅是成本价“跑腿费”而已,而不是“劳务报酬”或“额外好处”。如果非要说其做法存在瑕疵,那么也仅仅在于,送手机的行程“没有打表计费”这样的细节。

事后,愤愤不平的蔡先生吐槽:“司机太不够意思了”。可是试问,怎样才算“够意思”?萍水相逢的出租车司机,凭什么要“够意思”?就法律义务而言,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但“归还”绝不等同于“送还”,更不意味着“无偿送还”。从职业义务角度说,出租车司机也仅仅被要求“将乘客遗失物上交公司招领”,这里同样未曾要求其将遗失物送到失主手中。而从道德义务的维度来看,“拾金不昧”固然是基础的道德标准,可是“拾金送还”显然就是另一回事了。

民法通则明确,“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换而言之,就是“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本案中,这一法条天然适用,出租车司机理所当然应该收取费用。需要厘清的是,所谓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拾得人最基础的权利,这还显得很不够!国际上的立法惯例,通常还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今后也必然会就此加以确认和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为个案定纷止争。

学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现行遗失物制度的道德色彩过于浓厚,将高标准的道德要求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致使关联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并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蔡先生的“不甘心”及“发帖吐槽”,正是这种“扭曲效应”最直观的体现——将过高的道德要求强加于人,却逃避自身最底线的责任义务,这种利己的、投机的人性恶习,绝对不应被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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