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铎印
12月6日,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女旅客刘某因“霸座”,被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刘某仍态度恶劣不思悔改,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乘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处罚。(详见今日本报14版)
该消息发出后,赢得多位网友点赞。有网友对乘警的处理表示支持,“就应该这样,不服管就强制带走,否则太嚣张。”还有网友认为,“破坏规则的人,该自行承受破坏规则的后果。”在此之前,霸座行为频现,却罕有强制带离现场的先例,而事后的“追惩”,无法及时中止他们的侵权行为,也很难对他们的嚣张气焰、耍横做法“迎头痛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起又一起的高铁霸座事件说明此类行为已经不是一种偶然,究其原因是肇事者个人素质的低下,但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正常的社会治理规则在严重违反规则的某些人面前失灵。高铁乘务人员和被占位的受害人,都对其束手无策。要想杜绝诸如高铁霸座的行为,除了提高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以外,必须下一剂“法律猛药”。
霸座者们被乘警现场采取强制措施、被治安拘留、被社会征信机关公开曝光时,他们就不会、不敢嚣张与肆无忌惮。为治理“霸座”强力执法拍手叫好。乘警在对霸座者刘某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随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处罚,这既是对霸座行为的嚣张气焰依法严厉打击,也是为以后的相关执法立了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