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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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星期

“夺命试衣镜”悲剧本该避免


□史洪举

12月8日晚,在上海徐汇区某商场的一家商铺内,一立式试衣镜突然倒下,砸伤了一名六岁女孩,孩子被家人送医后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详见本报今日14版)

根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之所以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其中既有年轻体壮者,也有活泼好动者,更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也有粗枝大叶者。这决定了此类场所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标准,摆放的相关设备理当比个人住宅内的家具设备更牢固安全。

尤其是,经营者更清楚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性能和安装状况,因而具有更强的预见风险和控制风险能力。消费者则不同,其大多数知晓自己家中相应家具的安装情况,却不了解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那么,经营者显然更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采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值得注意的是,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减轻和免除,更不得将该安全保障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消费者故意“碰瓷”,凡是在经营场所内受到侵害的,均应视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泛称,即并不是购买了商品的人才是消费者,凡是逛商场者均视为消费者,哪怕是从商场路过闲逛的,或者是到商场寻找卫生间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经营者都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凡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小的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都可能带来天大灾难。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能懈怠侥幸,必须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至少不能存在安全隐患,一碰即倒。这样方能有效避免“夺命试衣镜”式悲剧,让消费者少些天降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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