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评/要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

治理骗取医保 悬赏之外更要堵漏


□房清江

1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明确对举报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等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给予奖励。其中规定,奖励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等内部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详见本报昨日02版)

有奖举报制度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比较普遍,从实效来看,都存在很多局限,有奖的功利刺激是一回事,对违法犯罪现象能不能发现、愿不愿举报则是另一回事,往往是担心举报惹上不必要的麻烦,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有奖举报制度有作用,却不宜高估。骗保通常都是封闭式、链条式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医保卡套现,还是医疗机构虚构就医骗取费用报销,都是建立在隐蔽的程序上,往往知情者都是受益者,甚至一些骗保案例表明,在一些地方骗取医保还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提高营收,解决职工工资资金的方式,是众而分之的“唐僧肉”,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们“反水”举报只是低概率的可能。

治理骗取医保,需要举报但不能依赖,归根到底它只是被动介入的管理方式。骗取医保之所以多发频发,很大的症结还是医保基金使用、支付等管理还比较粗放,存在一些弊端与漏洞。比如如,医疗卡刷卡套现的问题,客观还是限定过多,限制了参保人支配的自由;又如,医疗机构冒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采取假住院的形式骗取医保基金,客观来说是基金管理对参保人住院失之审查;再如,虚记或多记医疗服务费用,与医疗机构“过度医疗”如出一辙,反映还是医保报销弹性过大。

治理骗取医保,维护基金安全,更关键的还是加密管理栅栏,堵上制度的漏洞。首先是强化管理的责任,出现严重的骗保行为,应当追究管理机构的失职、渎职责任,倒逼前置审查管理的动力;其次是完善医保管理的方式与机制,完善参保者持卡住院的登记管理程序和信息监测调查机制,扩大病种费用应用范围,建立医保精细支付机制,不断堵塞骗保的管理漏洞;第三,建立医保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比如自上而下定期按比例的稽核制度,对医保管理机构费用支付、程序管理的审批、核查等行为进行监督制约。


上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