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 红)1月7日,市城管局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大队对辖区两起利用流动广告车进行宣传的车主进行处罚,分别给予1000元罚款,并对组织者和车主进行批评教育。
2018年12月,市城管局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学条例、抓整治、促创建”活动,集中整治市容市貌,其中车载流动广告整治是一项重要内容。《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月7日,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巡查时,连续发现两起利用流动广告车进行宣传的行为,遂按照《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在城市道路上采取车载、人力游动形式开展广告宣传等影响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均属于整治范围。”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在车载流动广告整治行动中,全市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查严处市区流动广告车,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市容市貌整治,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