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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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 星期
“禁放令”进入第四个年头
过年不放鞭炮 已成市民共识


□本报记者 齐 放

实 习 生 李博昊

1月28日是农历腊月廿三小年。这一天,在市区听不到鞭炮声,看不到烟花爆竹燃烧升腾的烟雾。如今,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进入第四个年头,许多市民已经养成了不燃放烟花爆竹过年的好习惯。

市民:过小年都没有想起要放鞭炮

“要不是看到大门口贴的这张禁放通告,我还真没想到要放鞭炮过小年。”1月29日上午,在市区井冈山路天鹅湖小区门口,看着阅报栏上张贴的《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小区居民冯先生笑着说。

“虽然不让燃放烟花爆竹少了点年味,但与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垃圾和呛人的气味相比,还是不放烟花爆竹好。”采访中,市民姜女士说。

“烟花爆竹这两年我都没有进货,因为进了货也卖不出去,没人买。虽然少赚了些钱,也值得。”市区辽河路与黄山路交叉口附近一家商店老板告诉记者。

记者走访时,市民纷纷表达对我市禁放烟花爆竹几年来的感受。大家认为,自从“禁放令”实施以来,可以明显感受到过年期间空气质量逐渐改善。春节期间市区没有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事故,大部分市民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取得的明显成效给予肯定。

提醒:违反禁放规定将受罚

记者注意到,目前在市区的小区、大街小巷、广场游园张贴的《通告》,仍然以2016年12月1日划定的禁放区域,作为我市市区长期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即京广高铁以东、京港澳高速以西、龙江路以南、宁洛高速以北。

《通告》中规定,禁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同时,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在此,记者提醒在市区禁放区内的市民,遵守《通告》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些惩罚措施包括: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通告》在上述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情况也做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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