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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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 星期

用工匠精神推动漯河城乡规划进入有法可依新时代
——写在《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之际

□文/本报记者 齐 放

通讯员 张蔚黎 李佳

图/通讯员 潘东东

3月1日起,由漯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批准的《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城乡规划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时代。《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是我市人大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是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用工匠精神打造地方法规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抓住全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和全国“城市双修”试点市的大好时机,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治理“城市病”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品位和人居环境得到了很大提升。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城乡规划随意改变、不按规划建设、违法建设时有发生、事权划分不明确、规划管理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新矛盾新问题,亟须以法治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极力推动下,市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将该条例的制定列为2018年工作重点,积极主导并稳妥推进。

地方立法过程极其烦琐,是充满挑战的技术活,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雕细琢,每一步推进都离不开工匠精神。原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和单位积极行动,在考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市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2018年6月21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6月28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条例(草案)》及说明在《漯河日报》、漯河人大网站、漯河人大微信公众号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先后组织了7次座谈会,深入市区各个行业、县区人大、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当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市律师协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共收集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370多条。

市人大法工委在充分吸纳各方面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导意见,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和立法技术规范,在深化、细化、明晰化和具体化上下功夫,力求突出地方特色,简洁精炼、通俗易懂,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逐条进行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稿)》。

2018年10月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经常委会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2018年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批准《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议。

2018年1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复由我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依法公布了《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整个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民参与的立法原则,汇聚了全市上下、社会各界的智慧力量,实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突出地方特色的要求。

全是有用实用的“干货”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从最初起草时的15000多字压减到通过后的8000多字,从九十九条压减到六十四条,六易其稿,字字处处都体现着工匠精神,留下的全是满满的实用有用的“干货”。

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刚性约束”。《条例》重申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特别对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需修改的情形和程序进行了规范,以维护城乡规划的刚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城乡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有利于杜绝当前城乡规划执行过程中被动修改或是随意修改现象的发生。

严格了“阳光规划”新要求。《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实行批前、批后公告制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后、开工前后等时间节点应当按照要求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城市展示馆、建设项目现场等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条例》还对公示时限、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性做出明确规定。

明确了城乡规划许可时效。《条例》规定,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针对一些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后,批而不建、推进缓慢、土地闲置的现象,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实行有效期制度。《条例》对规划许可的有效期、规划许可届满延期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取得规划许可证却批而不建的项目,许可证期限届满将会失效。这些许可时效的设置,将对建设项目业主起到督促工程建设推进的作用。

体现了城乡规划的漯河特色。《条例》认可了“容积率平衡”做法,为我市一直采用但缺乏明确规定的工程审批“容积率平衡”的做法完善了依据。规定了市中心城区实行城市设计、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动态维护制度。将城市设计法定化和近期建设规划入法,填补了上位法空白,为我市城市设计的实施和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提供了依据。这些规定固化了漯河城乡规划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漯河城乡规划工作的亮点和特色。

深化了“放管服”改革。《条例》体现了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精神,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便民利民、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规划编制、许可条件和审查流程等,回应了一些工作机制和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可以单独许可,简化了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提高了规划审批效能。规范了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和闲置宅基地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对解决我市乡村建设手续办理瓶颈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提供了依据。

落实了“规权为民”的理念。《条例》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事项的条件和程序,最大限度地放宽了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事项的时限。对市中心城区套型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居民的阳光权益。

加大了违法建设和违规行为处置力度。《条例》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整合了多方面的执法力量,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加重对欠建配套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了建设单位少建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的违法成本。对工程设计单位、规划技术审查服务中介机构、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构建了全方位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都赋予了监督规划执行的责任,构建了权责明晰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方位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格局。

狠抓落实永远在路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只有全面地贯彻执行,才能够真正取得应有的效果,达到立法的目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法规就成了“纸老虎”和“稻草人”,只有全市上下合力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才能使《条例》成为震慑违法行为的“钢牙利剑”。

打铁必须自身硬。《条例》实施的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学习,正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各项制度规定,切实增强了法治意识和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规定,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我市“七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宣传教育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编印《条例》单行本6000册,公开向社会发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宣传贯彻通知并制作宣传版面,开展灵活多样的社会宣传。

各新闻单位也对《条例》进行了集中宣传,提高了公众知晓度,增强了全社会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营造了浓厚氛围。

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积极担当作为,建立有效机制,相互协作,各司其职,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

市属功能区,乡、镇、街道办,市县区有关部门也按照条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制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建民表示:《条例》实施后,将同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市人大常委会要落实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法规质量评价体系,认真行使监督职权,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和调研等监督形式,督促《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可以预见,《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实施,必将大力推动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发展,为新时代漯河高质量发展,为漯河更加精彩,为中原更加出彩增添浓彩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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